會章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1名稱:本會定名為「香港浸信會聯會小學校友會」; 英文譯名‘Hong Kong Baptist Conventio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1.2會址:新界荃灣麗城花園麗順路。
1.3性質:本會為已註冊之非牟利機構,擁有獨立自主之權力。
1.4結構:本會由本校校友組成,其結構如下︰
1.4.1名譽顧問︰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1.4.2名譽會長︰由母校應屆校長出任,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1.4.3會員大會:為校友會最高決策機構;
1.4.4「幹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1.5宗旨:
1.5.1促進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及合作;
1.5.2加強校友與母校的溝通合作,回饋母校,促進教育發展。
1.6年度:本會之年度由一月一日至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7法定語言:本會的法定語言為中文。
第二章 會員
2.1資格:
2.1.1凡曾經在香港浸信會聯會小學就讀的學生,並願意遵守會章,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會員;
2.1.2名譽會員:凡現在或曾在母校任教之人士均成為名譽會員。
2.2權利:
2.2.1會員︰
2.2.1.1具有動議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2.1.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員大會,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2.2.2名譽會員︰
2.2.2.1沒有動議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2.2.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員大會;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2.3會員義務:
2.3.1遵守本會之會章及規則;
2.3.2遵守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2.3.3需繳交會費50元,活動費用則按次繳交;
2.3.4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及名譽之行動。
第三章 會員大會
3.1權責:會員大會擁有本會最高權力,其決議只能在會員大會中,以出席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
或否決。
3.2會員大會:
3.2.1會員大會每兩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應屆幹事會主席召開;
3.2.2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於校友會網頁通告會員;
3.2.3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須為會員之五分一或五十人 (以較少者為準);
3.2.4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宣佈流會,該會
議必須在二十一天內再次舉行,但仍須於七天前於校友會網頁內公告再次開會之安排,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3.3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3.1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幹事會幹事或在接獲二分之一本會會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並列
明討論事項後,幹事會主席必須於接到書面要求之日起在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3.2特別會員大會的議程須於開會之前一星期於校友會網頁通告會員。其法定人數及流會安
排與會員大會相同;
3.3.3各項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均須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人數通過,才成為議決事項。
第四章 選舉
4.1選舉委員會:由現屆幹事會成員出任,負責籌備選舉工作,並於校友會網頁通知會員,邀請主
動或接受提名為幹事的會員任候選人,並由會長委派一名老師監察籌備及選舉過程。
4.2候選人資格:(i)凡年滿18歲的本校校友會會員;(ii)獲五位會員提名。
4.3提名:每名會員最多可提名三位候選人。
4.4投票資格:凡本校校友會會員均有投票權。
4.5選舉程序:
4.5.1如候選人數目多於空缺數目,則須於會員大會上進行投票。每位基本會員可投九票,
獲得最多票數的九位候選人當選。獲得最多票數的第十、十一位候選人為候補幹事;
4.5.2投票採取不記名方式進行;
4.5.3如候選人數目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4.5.4點票須於停止投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4.5.5投票結果須於點票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公佈,並須於十天內由「選舉委員會」於網頁
正式公佈;
4.5.6「選舉委員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七天內處理及作出決定;
4.5.7會員大會投票須有出席會員百分之十五或以上之的有效投票,方為有效;
4.5.8如對會員大會投票有任何投訴,須於點票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
提出;
4.5.9新幹事選出之日起十四天內須舉行新任幹事會議,由獲選幹事互選主席及各職位;
4.5.10新舊幹事移交手續應於新幹事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幹事會
5.1定義:「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及決策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行政工作及有關
決策事宜,並代表全體會員與外界溝通。
5.2權責:
5.2.1履行本會宗旨;
5.2.2有權設立不同的委員會;
5.2.3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5.3任期:兩年
5.4成員:
5.4.1主席一人;
5.4.2副主席一人;
5.4.3秘書一人;
5.4.4財務幹事一人;
5.4.5康樂二人;
5.4.6宣傳及聯絡二人;
5.4.7總務一人。
5.5幹事會法定人數:最少五人
5.6「幹事會」會議:
5.6.1常務會議每年最少四次,由主席召開;
5.6.2必要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5.6.3會議議程須於會議前四十八小時派予各與會人士;
5.6.4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二分之一。
5.7「幹事會」成員辭職,須以書面通知主席,由幹事會通過始獲接納。
5.8職位懸空:
5.8.1如主席之職位懸空,須由副主席署任其職;
5.8.2在任期開始後,而新一屆「幹事會」仍未選出,則由上屆「幹事會」組成「臨時幹事會」
暫時處理日常事務,直至新「幹事會」成立為止。
5.9解散:在任期內,若主席、副主席之職位同時懸空,或全體成員之職位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時懸
空,「幹事會」則自動解散,並於三個月內再舉行選舉會,選出新一屆「幹事會」。在新一屆「幹
事會」未產生前,會務得暫由上一屆「幹事會」組成「臨時幹事會」代理。
第六章 校友校董選舉
6.1本會在獲得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 條之規定承認為認可校友會後,
得選舉一名校友校董加入法團校董會。
6.2候選人資格:
6.2.1即使並非本會之會員,只要能證明其母校舊生身分,下稱「校友」,並符合《教育條例》
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者,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6.2.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6.2.3 根據教育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
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6.3 人數和任期:
校友會應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兩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本會應在五月至八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6.4 提名程序:
6.4.1. 選舉主任
由校友會幹事會委任一名成員擔任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6.4.2 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6.4.3 提名:
(i) 選舉主任透過校友會網頁通知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在網頁發出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透過校友會網頁通知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6.2.2) 和職責。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校友。提名必須得被提名人士同意,方為有效;
(ii)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參選,幹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6.4.4 候選人資料:
(i) 每位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提名表格上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校友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ii)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 天,另行透過校友會網頁通知校友,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網頁刊登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幹事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網頁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校友介紹自己及解答校友提出的問題。
6.5 投票人資格:
所有校友能證明其母校舊生身分,並符合《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者,都具有選舉權。
6.6 選舉程序:
6.6.1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6.6.2領取選票方法
校友須親身回母校領取選票,領取選票時須出示有效身份証明文件。
6.6.3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
6.6.4 點票
(i)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邀請幹事會主席、校友、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ii) 幹事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a)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b) 選票填寫不當。
(iii)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iv)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選票封存最少六個月,由母校保管,以便有人提
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6.6.5 公布結果
(i) 選舉主任應在點票結束後一星期內透過校友會網頁公布選舉的結果;
(ii)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幹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iii)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iv) 接獲上訴要求後,幹事會須委任兩名未參與點票的校友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予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會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v)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6.7 選舉後跟進事項:
幹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本校的校友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本校的校友校董。
6.8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幹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幹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第七章 財務
7.1財政年度: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7.2會費:本會只徵收一次港幣50 元的會費,經常費用由會員自願捐助及從校友活動盈餘中轉撥;
會員大會可按本會財政狀況予以修訂會費數額,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7.3財政報告: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財務幹事須編製一份財政報告,由義務核數人員審核後,呈
交周年會員大會公布及通過。
7.4銀行戶口:所有本會之銀行往來支票須獲「幹事會」主席及加一位幹事(非財務幹事)聯署,
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7.5會費之運用:本會之會費須用於本會舉辦或與本會宗旨相符合之活動,或由「幹事會」通過之
活動,幹事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捐助母校添置設備及贊助獎學金
或其他用途。
第八章 處分
8.1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議規則。
8.2會員若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之行徑,本會有權追究責任或採取革除其會
籍之行動。
8.3開除會籍: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本會有權開除其會籍,惟須得「幹事會」通過及名
譽會長同意。
8.4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費用或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如兼任委員職位,則同時會
被本會罷免。
8.5各幹事於任職年度中缺席會議超過百分之五十而無合理解釋者,「幹事會」得罷免其職。
第九章 解散
9.1解散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中獲得四分三或以上的贊成票始可執行。
9.2在本會解散前,「幹事會」必須公開本會各事務上的全面性資料、財務狀況及解散後之影響,
使所有會員得到清楚的了解,並須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
9.3在本會解散時,「幹事會」主席須作出正式宣佈。
9.4解散後如有剩餘資產,一概捐與母校。
第十章 其他
10.1會員不得同時兼任本會三個或以上職位。
10.2會章之修改:本會會章之修改須由「幹事會」或十分之一之會員提出,並經會員大會投票
通過,始可修改。
10.3會章之解釋權歸「幹事會」所有。
10.4任何會員均不得以本會名義作任何財務借貸。
10.5如本會涉及任何債務及責任,則由該屆「幹事會」成員集體承擔;惟一切未經「幹事會」通
過之不合法經費開支,則由有關之幹事成員獨力承擔。